作为项目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理清增值税和利润的关系,是顺利开展项目承包经营的头等步.从增值税的角度看,由于增值税是以公司为纳税人,所有项目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可以综合抵扣,因此项目有留抵税额并不会必然导致公司产生留抵税额.换言之,假定公司其他项目当期应纳税额为正,丙丁项目的进项税额留抵是完全可以得到补偿的.
1、项目法施工下,公司总部要对项目部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其中项目利润是较重要的考核指标。根据增值税的价外税原理,增值税不影响利润,因此项目缴纳的增值税与项目利润没有关系,但是会影响公司总部的现金流量。鄂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2、为了说明这个观点,我们从一个基本公式入手,项目利润=项目含税收入-项目含税成本-项目应纳增值税
项目含税收入=项目不含税收入+销项税额
项目含税成本=项目不含税成本+进项税额
项目应纳增值税=项目销项税额-项目进项税额
据此将上述基本公式变换为:
项目利润=项目不含税收入-项目不含税成本
3、从上式可以看出,只要项目的不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成本既定,项目的利润是不受增值税因素影响的。
例1 甲工程项目含税造价218万元,税率9%,含税成本190万元,其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万元,则该项目的利润为:218÷1.09-(190-10)=20万元,应纳税额为:218÷1.09×9%-10=8万元。
4、通常情况下,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以后从而含税价确定以后,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项目部不含税收入也已经确定了,但如果税率有变化,将会影响项目未发生纳税义务的不含税收入。税率下降,不含税收入上升,税率上升,不含税收入下降。税率变动同样会影响工程项目的成本,影响方向正好与收入相反。
5、站在公司总部的角度看,业主付款应当视同「负债」,经过项目部向分供商支付成本以及发生其他费用应当视同「偿还负债」,两者相抵后如有余额,方为真正的利润和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为正,向税务机关缴纳。
以例1中的甲项目为例,业主支付218万元,公司总部应当视同负债218万元;支付成本190万元,应当视同偿还负债;余额28万元,其中20万元属于项目利润,应纳税额8万元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由于增值税是以月度为纳税期间,实操中一些项目会出现进销项不均衡的情形,也就是导致应纳税额为负的情形。
(1)某项目收付款不在一个月份,导致某月的进销项不均衡,先有进项再有销项无所谓,先有销项再有进项将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
例2 乙工程项目含税造价218万元,税率9%,含税成本190万元,其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万元。假定乙项目收款为2019年7月,取得专票申报抵扣时间为2019年8月份。
该项目的7月应纳税额为218÷1.09×9%-0=18万元,8月应纳税额为0-10=-10万元,即留抵10万元。
(2)某项目高低扣率成本费用占比较高,在利润率不高或者亏损情况下,即便进项与销项时间上可以匹配,也有可能出现项目进项税额留抵。
例3 丙工程项目含税造价218万元,税率9%,含税成本199万元,其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9万元。则该项目的应纳税额为:218÷1.09×9%-19=-1万元。
7、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司有可能为丙项目和丁项目向税务机关多缴纳了税款,但由于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多交的税款仍然不影响损益,丙丁两个项目的利润仍为200-180=20万元,乙项目留抵的10万元以及丙项目留抵的1万元,应当由公司总部向项目部支付。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由于增值税是以公司为纳税人,所有项目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可以综合抵扣,因此项目有留抵税额并不会必然导致公司产生留抵税额。换言之,假定公司其他项目当期应纳税额为正,丙丁项目的进项税额留抵是完全可以得到补偿的。
即便公司出现了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39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
作为项目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理清增值税和利润的关系,是顺利开展项目承包经营的头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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