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不开发票,关键是看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属于那肯定是需要开具发票的.如果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误区一、取得简易计税的专票不得抵扣,鄂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很多人错误的理解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头等条就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这个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指的是做为按照简易计税的纳税人,其进项税中如果涉及用于此简易计税项目的部分不得抵扣。
而不是它自己开具的采用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单位不得抵扣,接受单位只要不再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就可以抵扣。
举个例子,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老项目工程,采用简易计税,那么此纳税人针对这个项目采购的材料款,取得的专用发票是不得抵扣的。但是它给业主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取得后符合条件是可以抵扣的。
误区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退回
首先,没有任何政策规定,小规模不能取得专票,税总的「增值税开具指南」第三条和第十一条其实说的很清楚。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也就是说,作为销售方在开具专票的时候并没有义务审核购买方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不属于不得开具专票的销售行为,购买方提供了开票信息。销售方都得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拒绝。
那么,日常工作中就会出现小规模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关于小规模取得专票这个事情,正确理解是不是不可以取得,而是不建议取得,取得了如果不想换也没错,直接以含税价计入成本费用即可,小规模不涉及滞留票问题,因为本身不存在抵扣。
误区三,必须有了开票,取得的进项发票才能去认证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除现行政策明确不得抵扣的情形外,均能从销项税中抵扣。
均能从销项中抵扣,并不是说必须有了开票销售才去认证进项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时候,在抵扣期限内无论是否有开票销售行为,都可以认证,认证后需要在次月填写到申报表进行申报。
如果没有销项,那么申报表体现为留抵,下期有了销项税进行抵扣就行了,而并非必须等到有了销项才去认证发票。
有些纳税人为了平衡税负,有了销项才对应去认证发票,这个呢只要你没把发票放过期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些行为误导有些小白,让他们觉得必须有开票才能认证发票,这就是误区哈。
误区四、开多少税率的发票只能对应抵扣多少税率的发票
完全不是这个匹配关系,抵扣的是符合规定的「税额」,而不是税率。
我们只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按照扣税凭证注明的或者计算得出的税额,就可以直接抵扣,至于是不是要和销售税率匹配,没有这个说法。
你销售货物的单位,对外销售都是13%税率的货物,你只要支付或者承担可抵扣的进项税,不管是发生的劳务派遣服务取得5%的专票,还是你采购的13%的货物发票,还是你运输费取得9%的发票,还是你办公室装修取得的小规模代开的3%的专票。都是可以抵扣的。
都是可以抵扣的。
误区五、不开票就不用申报纳税
很多小白觉得,我不开票,就不用交税,所以税务局必须让我开票,我直接按开票申报就行了。
这是大误区哈,你只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且达到纳税义务时间,你就应该申报缴纳增值税,开票并不是仅此标准,如果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需要申报。
那没开票如何纳税呢?很简单,申报表做未开票收入申报。
误区六、零申报就是税金为0
正解:当期无税金不等于零申报。
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
通俗地讲,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如11月申报所属期为10月份)没有发生应税收入(销售额),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称为零申报。
再简单点说,你当期没有发生任何业务,保存一张空白申报表表直接提交申报。
长期零申报是会影响信用等级的,同时也会引起税务预警提示。
误区七、能抵扣进项税的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8、通行费电子发票
9、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
并不要以为只有专票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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